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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根据近期《港口法》修订内容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关于取消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的要求,交通运输部近日修订发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取消港口理货经营许可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本次修订还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了港口经营行为,将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 
  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将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改为备案。删除了港口理货业务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等相关条款,并相应增加了备案管理要求。二是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的,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行为的,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三是制定完善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交通运输部正制定港口理货行业服务规范,已征求行业意见,拟于年内印发,进一步提升港口理货服务质量。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
       文件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